监护人“失联”后,民政部门应否兜底负责?
我家邻居孩子的监护人联系不上了,孩子现在生活没人照顾。我就挺好奇,这种情况下民政部门是不是得管啊?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上,民政部门对于这种监护人“失联”的情况有没有兜底负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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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失联”后,民政部门是需要兜底负责的。 首先来说说监护的概念,监护就是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监护人有着保护被监护人各方面合法权益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就从法律层面给民政部门等设定了责任,在监护人出现“失联”这种紧急情况,导致被监护人生活没人管的时候,民政部门要出来兜底,保障被监护人的基本生活。 比如在一些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发生时,如果监护人因为各种原因“失联”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民政部门就要承担起相应责任,给被监护人安排临时生活照料,像提供临时住所、保障饮食等。而且不仅是突发事件中的紧急情况,在日常中,如果监护人长期“失联”,导致被监护人生活陷入困境,民政部门同样有义务介入并兜底负责 。 相关概念: 监护:对特定人群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行为、管理财产的法律制度。 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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