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法院是否应主动适用迟延履行利息?


在执行程序中,关于法院是否应主动适用迟延履行利息这一问题,需要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层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迟延履行利息的概念。迟延履行利息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它是一种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行为的惩罚性措施,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也是对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而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然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主动适用迟延履行利息。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不会主动适用迟延履行利息。这是因为执行程序遵循“不告不理”的基本理念,即法院的执行活动通常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启动前提。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当明确提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计算依据。如果申请执行人未提出该请求,法院不会主动将迟延履行利息纳入执行范围。 例如,在某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在申请执行时,仅要求执行借款本金和判决确定的利息,未提及迟延履行利息。此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会主动去计算和执行迟延履行利息。如果之后原告发现自己遗漏了迟延履行利息的申请,可以另行补充申请,要求法院对迟延履行利息进行执行。 申请执行人及时主张迟延履行利息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迟延履行利息是申请执行人应得的合法权益,及时主张可以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若申请执行人怠于主张,可能会导致部分利息损失。所以,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一定要仔细考虑并明确提出迟延履行利息的请求,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综上所述,执行中法院通常不应主动适用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需要积极主动地在执行申请中明确提出该项请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