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期限是多久?

我涉及一个案件,现在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我心里很着急,想知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有没有时间限制。要是有期限的话,具体是多久呢?我希望能有个明确的时间预期,这样我也好安排后续的事情。
展开 view-more
  • #侦查期限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期限是一个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侦查,避免犯罪嫌疑人被长时间无端羁押。例如,一些简单的盗窃案件,如果证据收集相对容易,就会在这个期限内完成侦查工作。 然而,有些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两个月的时间可能不够用。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这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有明确说明。比如涉及多个犯罪嫌疑人、多起犯罪事实的团伙犯罪案件,调查取证的难度较大,就可能需要延长这一个月的时间。 还有一些特殊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像在一些偏远山区发生的涉及多个村落的诈骗案件,由于交通不便、取证范围广等因素,就可能适用这个延长规定。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例如一些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犯罪情节恶劣、证据收集难度极大,就可能需要再次延长侦查期限。 同时,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总之,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期限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延长程序。这些规定既保障了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