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上需要体现因病离婚吗
最近打算和另一半协议离婚,原因是我生病了,对方不想继续过下去了。我不太清楚在离婚协议里要不要把生病这个原因写上去,也担心写了会有什么不好的影响,所以想问问离婚协议上需要体现因病离婚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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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中,不是必须要体现因病离婚。 首先,要知道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其重点在于明确双方关于离婚相关事务的协商结果 。 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里并没有要求必须写明离婚原因。 而且,疾病通常并非法定的离婚事由。《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中,比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都不包括单纯一方生病。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写不写因病离婚对是否能成功离婚没有实质性影响。 另外,不写生病原因也可以避免可能带来的一些不必要麻烦,比如保护隐私等。如果写上,可能会引发对生病一方不利的猜测等。但如果双方都同意写上去,并且不涉及侵犯隐私等问题,写上去也无妨。总之,是否在离婚协议上体现因病离婚,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商量决定。 相关概念: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就离婚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后形成的书面文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定离婚事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满足这些情形时,法院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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