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权委托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涉及到全权委托租赁合同和普通租赁合同。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想了解一下在实际应用中,它们在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方面具体有哪些区别,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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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权委托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把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比如你把房子租给别人住,收对方租金,这就是典型租赁合同。而全权委托租赁合同中,委托人会授权受托人全面处理与租赁相关事务,受托人在委托范围内有较大自主决定权。 在合同主体方面,租赁合同直接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全权委托租赁合同有三方,委托人、受托人以及承租人。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来处理租赁事宜。 从权利义务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交付租赁物并保证其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承租人有支付租金、合理使用租赁物等义务。在全权委托租赁合同里,委托人将相关权利授予受托人,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行事,比如可以自主决定寻找承租人、确定租金价格等。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租赁合同有明确规定,如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而对于委托合同,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这也能体现出两者在法律规范上是不同的。 另外在责任承担上,租赁合同违约通常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相互担责。全权委托租赁合同中,如果受托人在权限内行事出现问题,可能委托人要担责;若受托人超出权限,受托人自己要承担相应责任。总之,这两类合同在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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