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和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不知道这种情况下公司要不要给我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在公司工作挺长时间了,也为公司付出了很多,就怕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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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经济补偿金则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意味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不同,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结果也不同。 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例如,小李在一家公司工作了3年零4个月,公司主动与小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就需要支付给小李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如果是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小张觉得自己有更好的发展机会,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并且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小张。 所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关键在于哪一方先提出解除的动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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