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确认书”的约定是否应该遵守?


“看房确认书”通常是中介公司与购房者之间签订的一种协议,用于确认购房者通过该中介公司看了特定的房屋。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它属于一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看房确认书”一般以书面形式呈现,具备合同的基本特征。 既然“看房确认书”属于合同,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看房确认书”中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双方就应当遵守这些约定。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看房确认书”的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比如,如果其中的条款存在格式条款的问题,且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中介公司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限制购房者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又或者,若中介公司存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购房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看房确认书”,购房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此外,如果“看房确认书”中的约定显失公平,例如约定的中介费用过高,明显超出了市场合理范围,购房者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看房确认书”的约定原则上是应当遵守的,但如果存在上述法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订“看房确认书”之前,购房者应当仔细阅读其中的条款,对于不理解或者不合理的部分,及时与中介公司沟通,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