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连带保证人需要担责吗
我在买房的时候,给朋友做了连带保证人。现在朋友和开发商打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我有点担心,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作为连带保证人还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呀?主要就是想搞清楚自己在这种状况下的法律责任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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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连带保证人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不过要是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来处理 。这是因为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合同,依赖于主合同而存在。当主合同发生变更,特别是解除这样重大的变化时,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新的情况无法预期和判断,要求其继续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 比如,小王给小李买房做连带保证人,小李和开发商要解除合同,要是没取得小王书面同意,小王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特殊情况。如果合同解除后,存在一些后续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并且这些责任属于保证人原本保证范围内的,那么保证人可能还是要担责。像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合同解除,出卖人需要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给买受人,如果保证人的保证范围涵盖了这些款项,即便合同解除,保证人也可能要对这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但这需要根据具体的保证合同约定以及实际案件情况来综合判断。 相关概念: 连带保证人:就是和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还钱。 主合同:在这里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它是基础合同,保证合同是基于主合同产生的。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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