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车辆未执行时保证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在探讨有车辆未执行时保证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在有车辆未执行的情况下,如果是一般保证,且不存在上述除外情形,那么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要先通过法律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有车辆未执行,说明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此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无论债务人是否还有其他财产未被执行,债权人都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