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是否一定要开红字发票?
我公司在处理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时,不太清楚是不是必须要开具红字发票。想了解一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开,什么样的情况不用开,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明确这一点,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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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并不一定非要开具红字发票。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相关情况。 首先,解释一下进项税额转出和红字发票的概念。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而红字发票是指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的发票,或者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情况下开具的与原发票内容一致但金额为负数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当出现这些情况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时,不一定都要开红字发票。 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这种情况下只是企业内部用途的改变,货物并没有退回销售方等涉及销售交易变化的情况,就不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只需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即可。而如果是发生了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况,使得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这时通常就需要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相应的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据红字发票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所以,进项税额转出是否要开红字发票,要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形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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