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司法审判是否本来就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

我最近打官司,一审判决下来了,对方又上诉,感觉这官司没完没了。我就想知道,司法审判不应该有个最终结果,让事情有个了结吗?司法审判是不是本来就该有终局性的作用呢?我想弄清楚这个概念和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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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司法审判的终局性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作出的生效裁判具有最终决定的效力,意味着该案件的法律争议在司法程序上得到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法院重复起诉,其他机关也不得再受理和处理该案件。 终局性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属性,这是由司法权的性质和目的所决定的。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其目的在于通过法定程序对社会纠纷进行公正的裁决,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如果司法审判没有终局性,那么纠纷将永远处于不确定状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司法的公信力也会受到严重损害。 在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司法审判的终局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就是终局性的体现,一般情况下,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案件向法院起诉或上诉。 不过,终局性也不是绝对的。为了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裁判,法律也设置了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但再审程序有严格的启动条件和限制,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如存在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才可以启动。而且再审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它是一种特殊的救济途径,目的是保障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综上所述,司法审判原则上具有终局性的作用,这是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保障,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救济机制以确保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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