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具有怎样的效力?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简单来说,就是双方提前商量好万一以后有纠纷了,去哪个法院打官司。 从积极方面来看,协议管辖具有确定性和排他性的效力。确定性是指一旦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在发生纠纷时,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法院来进行诉讼。比如,甲和乙在合同中约定,若发生纠纷由A地法院管辖,那么当纠纷发生时,就应该去A地法院起诉。这避免了管辖法院的不确定性,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 排他性则体现在,当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后,就排除了其他法院对该纠纷的管辖权。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其他法院不能受理该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然而,协议管辖的效力也存在一些限制条件。如果协议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该协议管辖条款就是无效的。例如,法律规定某些重大案件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双方却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另外,如果协议管辖的约定不明确,比如只写了由某地管辖,但没有具体到哪个法院,或者选择了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也可能导致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当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时,就需要按照法定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法定管辖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是根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因素来确定。 在实践中,对于协议管辖的效力认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当事人在签订协议管辖条款时,应当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协议管辖的效力存在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