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要对支付令进行实质异议审查?
我收到了法院发出的支付令,我对这个支付令有异议。我不太清楚法院在处理我提出的异议时,会不会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支付令的异议审查是怎么规定的,到底会不会进行实质审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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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当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对其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 在我国,关于是否要对支付令异议进行实质审查,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法院对支付令异议通常进行的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也就是说,法院主要审查债务人提出的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比如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等。只要债务人的异议在形式上符合要求,法院一般就会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而不会去深入审查异议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实质内容,如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数额是否准确等。 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体现督促程序的便捷性和效率性。督促程序设立的初衷就是快速、简便地解决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如果对异议进行实质审查,就会使程序变得复杂,失去了督促程序的优势。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提出的异议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滥用异议权,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程序的严肃性。总之,在实践中对于支付令异议审查的把握,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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