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是什么?


在四川,如果遭遇工伤,可享受多个项目的赔偿,各项目也有相应标准。 首先是医疗康复待遇方面。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要求的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且要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紧急时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内江地区20元/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交通食宿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康复治疗费,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符合相关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如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 停工留薪期待遇方面,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 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伤残待遇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 如果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另外,一至四级工伤还有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工伤职工享有伤残津贴调节措施,根据基本养老金调节的措施实行,伤残津贴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