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需要举行听证?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有助于行政机关更全面地了解情况,作出更合理、公正的决策。 在行政处罚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的“较大数额”等标准,各地方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 在行政许可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此外,在价格决策领域,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这些领域举行听证,是为了保证价格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充分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总之,不同领域对于需要举行听证的情况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