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逮捕条件但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要是犯罪嫌疑人已经符合了逮捕的条件,可又出现了什么情况是可以不逮捕而是进行监视居住的呢?我想了解这方面的具体情形,好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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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时,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司法的灵活性,既保障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充分考虑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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