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在法律领域,连带担保责任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担保形式。连带担保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不过,存在一些情形能够免除连带保证人的责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如果债权人没有在规定的保证期间内,采取相应措施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那么保证人就不用再承担责任了。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其次,当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因为债务转移可能会影响保证人的权益,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对于转移的这部分债务,保证人就不用负责了。 再者,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也就是说,主合同内容变更时,若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且未经其同意,保证人对加重部分免责。 另外,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比如,债务人提供了抵押物,债权人放弃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那么保证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最后,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保证合同的签订并非出于保证人的真实意愿,所以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