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之诉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我打算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但是又担心法院不受理。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撤销权之诉不予受理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具体有哪些情形法院会不受理这类诉讼,好提前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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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之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诉讼。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撤销权之诉不予受理的情况。 首先,不满足起诉的法定条件,法院会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比如不是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就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法院将不予受理。若被告不明确,法院无法确定具体的诉讼对象,同样也不会受理案件。此外,若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缺乏相应的事实和理由支撑,法院也会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 其次,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法院也可能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如果债权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超过一年才提起诉讼,或者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才起诉,其撤销权已经消灭,此时法院很可能不予受理该撤销权之诉。 最后,若案件已经经过处理并作出有效判决,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撤销权之诉,法院会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就该撤销权纠纷已经向法院起诉并获得了生效判决,之后又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法院不会受理。 总之,在提起撤销权之诉时,当事人一定要仔细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是否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避免因这些原因导致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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