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属于不履行离婚协议?
我签了离婚协议,但是不太清楚对方的哪些行为算不履行协议。比如约定好的财产分割对方拖着不给,或者孩子抚养权归我但对方强行带走孩子,这些算不履行协议吗?我想了解下具体有哪些情况属于不履行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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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离婚协议指的是在离婚协议生效之后,协议中的一方没有按照协议所规定的内容去履行自己的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协议里写好了要做的事,却没有做到。 从财产方面来看,常见的不履行情况有财产分割不执行。例如,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却拒绝配合;或者明确规定了一方要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却迟迟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一方不按照协议分割财产,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不履行离婚协议也有多种表现。比如,协议确定了一方的抚养权,另一方却阻碍其行使抚养权,强行带走孩子;或者不按照协议支付抚养费,影响孩子的生活和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若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 此外,关于探视权的问题,如果协议规定了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而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无故阻止其探视,这同样属于不履行离婚协议。因为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法定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总之,只要是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事项,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去做,都可能构成不履行离婚协议的情况,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对方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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