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涉民间借贷案的六个变化有哪些值得关注?

我有一笔民间借贷的业务,最近听说涉民间借贷案有六个变化。我想知道这六个变化具体是什么,这些变化对我参与的民间借贷业务会有什么影响呢?我担心因为不了解这些变化,在后续的借贷过程中出现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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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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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六个显著的变化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更加严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等情形,民间借贷合同会被认定无效。这意味着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要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否则借贷合同可能不受法律保护。例如,张三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李四,这种行为就可能导致他们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其次,利率保护上限调整。过去以24%和36%为基准划分两线三区,现在则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这一变化直接影响了出借人能够获得的利息收益。比如,当前一年期LPR为3.65%,那么四倍就是14.6%,出借人约定的利率超过这个标准,超过部分就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第三,证据规则变化。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这就要求双方在借贷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在纠纷发生时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 第四,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有助于打击非法放贷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比如,王五经常向不特定的多人放贷,以此获取高额利息,就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第五,刑民交叉问题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如果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民间借贷中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最后,管辖规则的变化。民间借贷合同有约定管辖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对于当事人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诉讼具有重要意义。总之,这些变化都对民间借贷的参与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大家在借贷活动中更加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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