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物品罪既遂如何量刑?
走私国家物品罪并不是一个准确的表述,在我国《刑法》中,与之相关的主要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罪名,下面为您分别介绍其量刑情况。
首先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通俗来讲就是国家不允许进出我国国境的东西,比如珍稀植物、禁止进出口的文物等。而“情节严重”一般会综合考虑走私物品的数量、价值、对国家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来判断。
其次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里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按照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是指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巨大”通常是指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一般是指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总之,走私国家物品涉及的量刑会根据具体的罪名、走私物品的性质、偷逃税额等多种因素来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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