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有哪些?


走私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特殊形式: 第一,后续走私,也就是变相走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以及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都属于这种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原本这些货物是有特定用途或者享受税收优惠进入国内的,但行为人违反规定在国内销售获利,逃避了应缴的税款。 第二,间接走私,也叫准走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都以走私罪论处。这意味着,即使没有直接实施走私行为,但通过向走私人收购走私物品或者在特定区域进行相关非法交易,也会被认定为走私的特殊形式。 第三,海上走私。海上偷运走私一般是绕越设关地的走私行为,即不经过国家开放的进出口岸和准许进出境的国境、孔道而非法携运应税、禁止或限制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海上运输的便利性,在海上秘密运输走私物品,逃避海关的监管和检查。 了解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有助于我们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在不知不觉中触犯法律。同时,这也提醒我们要坚决抵制和反对任何形式的走私行为,共同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