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财经管理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公款挪作他用。不过这里需要先明确,一般意义上的临时工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如果临时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所以,如果临时工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条件,在工作中挪用公款达到上述相应标准,就会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大家在工作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