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轻伤的标准是什么?


人身损害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为了规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科学划分损伤等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3年8月30日发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标准为判定人身损害轻伤提供了详细且权威的依据。 该标准将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一级的伤害程度相对更重一些。在颅脑、脊髓损伤方面,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就属于轻伤一级;而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则属于轻伤二级。在面部、耳廓损伤中,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属于轻伤一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属于轻伤二级。 在听器听力损伤里,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为轻伤二级;而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属于轻伤一级。在视器视力损伤方面,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等属于轻伤一级;眼球损伤影响视力则可能构成轻伤二级。 此外,在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损伤、脊柱四肢损伤、手损伤、体表损伤以及其他损伤等各个方面,该标准都有详细且明确的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人身损害是否构成轻伤以及具体的轻伤级别,需要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结合伤者的病历、检查报告以及实际的损伤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