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与注意事项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招摇撞骗罪方面的知识。我身边好像有人冒充公职人员去骗人,不知道这种情况是否达到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另外,关于招摇撞骗罪在法律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我想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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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从立案标准来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予以立案侦查。也就是说,不管招摇撞骗是一次还是多次,也不论行为人骗取的财物数额多少、其他非法利益大小,只要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都可能涉嫌该罪。不过,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比如偶尔开个玩笑冒充一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在注意事项方面,首先要区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招摇撞骗罪是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行骗;而诈骗罪则不限于这种方式,可以通过各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财物。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时,根据相关法律的精神,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因为诈骗罪的法定刑可能比招摇撞骗罪更重,这样更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此外,要注意冒充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公司、企业人员等,则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同时,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更主要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所以,即使行为人没有骗取到财物,但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也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据的法律条文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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