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交通事故赔偿金给付的标准是什么?


定期交通事故赔偿金给付,指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赔偿义务人并非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金,而是按照一定周期,如按月、按季或按年等方式支付。这种支付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赔偿义务人的经济压力,同时也可保障受害人在较长时间内持续获得赔偿款项。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这为定期给付赔偿金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定期交通事故赔偿金给付的标准,首先会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因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医疗费用需以医院的正规票据为准,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则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计算。 对于残疾赔偿金,会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此外,还会考虑赔偿义务人的经济状况。如果赔偿义务人经济状况较差,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金确有困难,法院可能会支持定期给付。但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赔偿义务人通常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如保证人保证、财产抵押等。 在确定给付周期时,一般会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需求和赔偿义务人的支付能力。例如,对于需要长期护理的受害人,按月给付护理费可能更有利于其生活安排;而对于赔偿义务人来说,如果其收入是按季度结算的,按季给付可能更为合适。 总之,定期交通事故赔偿金给付的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既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又要考虑赔偿义务人的实际情况,确保赔偿能够得以顺利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