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废物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其认定标准。 首先是行为对象方面。这里的废物包括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液态废物是指有一定流动性的污染环境的液态物质,气态废物则是指呈气体状态的废物。 其次是行为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是认定本罪的关键行为特征。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有很多种,常见的如伪报、瞒报、伪装、藏匿等手段,通过这些方式将境外的废物运输进境。比如,行为人将废物伪报成普通货物进行报关,以达到蒙混过关的目的。 从情节认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而“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走私数量巨大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等情况。 单位也可以成为走私废物罪的主体。单位犯走私废物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走私废物罪的认定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货物的来源和去向、是否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等。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可能涉及走私废物罪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