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公司搬迁而离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因公司搬迁而离职,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金,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来说,如果搬迁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这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支付经济补偿。这里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简单理解就是公司搬迁这个情况,让原本签的劳动合同没办法正常履行下去了,比如从城市的一个区搬到另一个很远的区,员工通勤变得极为困难等。像这种情况,如果和公司商量变更劳动合同,比如调整工作地点相关条款等,但是没谈拢,那么公司就应该给员工经济补偿。 要是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也就是如果员工没有经过和公司协商这些流程,直接就决定离职走人,那是拿不到经济补偿的。 另外,如果公司地址的变更仅属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调整,用人单位必须在取得员工本人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将被视为单方面违约,须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若经过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之后,劳动合同仍然具备正常履行的条件,那么此次搬迁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员工自行离职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将会大大降低 。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所以,在面对公司搬迁这种情况时,劳动者在决定是否辞职前,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规定,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如有必要,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劳动仲裁机构的帮助。 相关概念: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 。 无过失性解除:指不是因为劳动者有过错,而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