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是怎样的?
我想知道这个规定到底是怎么回事。我身边可能涉及到了一些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不太清楚什么样的情况会立案追诉,想了解这个规定具体内容,看看涉及的事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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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是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而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范性文件。 这个规定详细列举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比如在危害税收征管案中,规定了逃税案、抗税案、逃避追缴欠税案等不同罪名的具体立案追诉情形。对于逃税案,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就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 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案方面,像虚报注册资本案,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会被立案追诉。这里的“数额巨大”等标准,规定中也有相应细化。 对于金融诈骗案,如贷款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体现了对金融秩序的严格保护。 该规定的出台,为公安机关在办理相关刑事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立案追诉依据,也让司法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时有了更清晰的标准,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它对于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它也向社会传达了法律对各类经济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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