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从犯量刑标准起点是怎样的?
我朋友参与了一起寻衅滋事事件,他在里面算是从犯。我想了解下,对于寻衅滋事罪的从犯,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起点是如何确定的呢?这个起点会受哪些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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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通俗来讲,就是一些人无事生非、肆意挑衅,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从犯,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罪作出了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而对于从犯的量刑,《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意味着,寻衅滋事罪从犯的量刑起点会低于主犯。 具体到量刑起点的确定,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比如从犯在犯罪中参与的程度,是只是参与了一部分小环节,还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一定但相对次要的作用。再如造成的危害后果,如果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人员伤害较轻或者财产损失不大,那么量刑起点可能会更低。同时,司法实践中还会参考从犯的主观恶性,比如是否是被胁迫参与犯罪等情况。总之,寻衅滋事罪从犯的量刑起点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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