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五年的起点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我签了一份合同,最近听说合同撤销权有个除斥期间是五年,但不清楚这个五年的起点时间是怎么算的。是从合同签订那天开始算,还是从发现合同有问题的时候开始算呢?我很担心错过这个时间就不能行使撤销权了,想了解一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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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指的是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当期间届满,该权利就会消灭。对于合同撤销权除斥期间五年的起点时间规定,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这里明确指出,合同撤销权除斥期间五年的起点时间是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通俗来讲,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通常就是合同成立之日。也就是说,从合同签订并成立的那一天开始计算,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撤销事由,五年的除斥期间就开始起算。一旦超过了这五年的期间,即使后来发现合同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当事人的撤销权也会消灭,不能再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该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这五年的最长除斥期间外,还有相对较短的除斥期间规定。比如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是九十日)要行使撤销权。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的五年内知道了撤销事由,就需要在知道后的一年(重大误解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同样会消灭。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要求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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