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家赔偿法时间认定解释是怎样的?

最近在研究国家赔偿相关内容,对时间认定这块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一下国家赔偿法里时间认定是怎么规定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有没有特殊情况等等这些方面,希望能有人详细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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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国家赔偿法中的时间认定主要涉及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问题。 简单来说,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一般是两年。这两年的起算点是从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开始计算。这里要注意哦,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是不计算在这两年时效内的。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此外,如果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那么就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还有一种时效中止的情况,就是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会中止。当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另外,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时间不同,也有不同的法律适用情况。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一般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存在特殊情形,比如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以及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这两种情况就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人民法院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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