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在认定重婚罪中处于什么地位?


在探讨事实婚姻在认定重婚罪中的地位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事实婚姻和重婚罪。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婚姻状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有时间界限。根据相关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重婚罪则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的“结婚”,既包括经过合法登记的婚姻,也涵盖了事实婚姻。 那么,事实婚姻在认定重婚罪中处于什么地位呢?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这种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在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就构成了重婚罪。例如,甲和乙在1990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人都认可他们是夫妻,尽管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这属于事实婚姻。之后甲又和丙登记结婚,那么甲就构成了重婚罪。这是因为,在法律上,甲与乙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甲在这段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违反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重婚罪的规定。 而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但是,若一方在有合法登记婚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便这种关系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仍然可能构成重婚罪。因为这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比如,丁和戊已经登记结婚,之后丁又和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然丁和己之间不构成事实婚姻,但丁的行为依然可能被认定为重婚罪。 综上所述,事实婚姻在认定重婚罪中具有重要地位。不同时期的事实婚姻,在认定重婚罪时有着不同的考量和法律后果。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其效力等同于登记婚姻;之后的事实婚姻虽不被承认,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仍可能作为认定重婚罪的依据。这也提醒我们,在婚姻关系中要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