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犯在逃的追诉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我有个案子,有同案犯一直没抓到在逃。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这个案子的追诉时效是怎么算的。会不会因为同案犯一直抓不到,过了一段时间就不追究了呢?我不太懂法律,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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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追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然而,对于同案犯在逃的情况,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一旦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了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那么在逃的同案犯无论过了多久,只要被抓到,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超过追诉时效。 此外,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也是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追诉时效逃避法律制裁。 所以,同案犯在逃并不影响司法机关对其的追诉,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无论过了多长时间,都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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