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犯罪的追诉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我之前参与了一系列相关联的违法行为,属于连续犯罪。现在心里一直很忐忑,不知道这些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是怎么算的。我想了解下,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追诉时效,时效期限是多久,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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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罪指的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做了性质一样的坏事,都构成同一种犯罪。 关于追诉时效,它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就不能再追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不同法定最高刑对应的追诉时效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而对于连续犯罪的追诉时效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对于连续犯罪,不是从第一次犯罪行为发生时开始算追诉时效,而是从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结束的时候开始计算。 例如,某人连续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结束后,才开始计算追诉时效。如果该盗窃行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那么从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结束起五年内,司法机关都可以对其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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