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继续犯的追诉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

我遇到个事儿,听说和继续犯有关。现在涉及到追诉时效的问题,我不太清楚继续犯的追诉时效到底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是行为开始的时候,还是行为结束的时候,又或者是其他时间呢?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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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续犯时效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指的是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比如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这期间犯罪行为一直在持续。 关于继续犯的追诉时效起算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对于继续犯,其追诉时效不是从犯罪行为开始时起算,而是从犯罪行为结束时起算。 这样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继续犯的本质特征在于犯罪行为的持续性,在犯罪行为持续期间,其社会危害性一直存在,并且处于持续加重的状态。只有当犯罪行为终了,这种持续的危害状态才会结束。所以,将追诉时效的起算点确定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能够更准确地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更符合追诉时效制度设立的初衷,即促使司法机关及时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举个例子,如果张三从2020年1月1日开始非法拘禁李四,一直到2020年12月31日才将李四释放。那么对于张三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时效,就从2020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2020年1月1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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