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诉时效期限如何计算?
我想知道刑事追诉时效期限是怎么算的。我朋友涉及一个刑事案件,但这个事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我不太清楚现在还算不算在追诉时效内,所以想了解下这个追诉时效期限是依据什么来计算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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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诉时效期限是指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再追究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限的计算方式有多种情况。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例如,在连续犯中,行为人连续实施多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那么追诉期限从最后一个犯罪行为结束时开始计算;在继续犯中,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追诉期限从这种持续状态结束时起算。 此外,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就是所谓的追诉时效的中断。比如,甲在实施A罪后的追诉期限内又实施了B罪,那么A罪的追诉期限就从甲实施B罪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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