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审限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我有个官司正在打,听说有扣除审限的情况。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哪些情况是可以扣除审限的呢?我担心因为一些情况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变长,自己却不清楚是否合理,所以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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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审限指的是法院从立案到审结案件的时间限制。扣除审限就是在计算这个时间时,把一些特定时间段不包含在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有多种扣除审限的法定情形。首先是公告期间。当法院需要通过公告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这段公告的时间是要扣除的。比如,被告下落不明,法院无法直接送达传票等文件,就会采用公告送达,从发出公告到公告期满这段时间就不计入审限。 其次是鉴定期间。如果案件涉及专业问题需要进行鉴定,像伤残鉴定、笔迹鉴定等,从委托鉴定到得出鉴定结果的时间也会扣除。例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伤者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这个鉴定所需的时间就不计算在审限内。 还有处理管辖争议的期间。当法院之间或者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有争议时,需要解决这个争议的时间也会扣除。比如,被告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而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并处理这个异议的时间就不算在审限内。 另外,中止诉讼的期间也是要扣除的。当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诉讼程序才会恢复,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审限内。例如,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这种情况下诉讼会中止,这段中止时间就不计入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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