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视权的法定理由和方式是什么?
我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对方,我有探视权。但最近对方说要中止我的探视权,我不明白在法律上中止探视权有啥法定理由,又通过什么方式来中止呢?我担心对方随便找个理由就不让我见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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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中止探视权是在特定情况下,暂时停止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利。 首先来看看中止探视权的法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所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探视方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可能会传染给子女,威胁子女的身体健康,比如患有活动性肺结核、传染性肝炎等。二是探视方存在吸毒、酗酒等恶习,且在探视过程中可能会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例如诱导子女接触毒品、让子女目睹其醉酒后的不良行为等。三是探视方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虐待行为,可能会伤害到子女的身体和心理,如打骂子女、对子女进行精神折磨等。四是探视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不利于子女的品德培养和健康成长,比如教唆子女偷窃、撒谎等。 接着说中止探视权的方式。探视权的中止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个人都无权中止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对方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需要中止其探视权的,不能自行决定不让对方探视,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判断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果经审理认定存在法定的中止情形,人民法院会作出中止探视权的裁定。当中止探视的事由消失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探视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后,会作出恢复探视权的裁定。 总之,中止探视权有着严格的法定理由和规范的法律程序,目的是为了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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