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学生在课间嬉戏时造成伤害,责任由谁承担?

我家孩子在学校课间和同学嬉戏时受了伤,现在不清楚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是对方孩子的家长,还是学校也有责任呢?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这种学生课间嬉戏造成伤害的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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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校园伤害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学生在课间嬉戏时造成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首先是过错责任,简单来说,就是谁有过错,谁就要对伤害后果负责。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法律上的责任承担有特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课间嬉戏造成他人伤害,其监护人通常要承担赔偿等责任。比如,小明(不满八周岁)在课间和小刚嬉戏时,不小心将小刚推倒致其受伤,那么小明的监护人就需要对小刚的伤害负责。 对于学校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对于不满八周岁的学生,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学校需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否则就要承担责任。比如,在一个幼儿园里,两个小朋友在课间追逐打闹,老师没有及时制止导致其中一个小朋友受伤,这种情况下,如果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就要对受伤小朋友负责。 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般的过错责任,需要受伤方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例如,八年级的学生小李和小张在课间嬉戏,因学校楼道的栏杆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小李从栏杆处坠落受伤,这时学校就可能因为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而要承担责任。 在实际判断责任承担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比如伤害发生的具体情形、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漏洞、学生的行为是否符合其年龄认知等。如果伤害是由于一方学生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该学生的监护人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学校在管理上存在明显的失职,如没有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等,学校也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之,对于学生课间嬉戏造成伤害的责任认定,要依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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