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侵占罪是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类犯罪,了解其主观方面对于准确认定该犯罪至关重要。 所谓犯罪的主观方面,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它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两种情况。而侵占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犯罪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这里的“故意”,意味着犯罪人是有意识地做出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比如,甲帮乙保管了一批贵重物品,甲心里清楚这些物品是乙的,但他却产生了将这些物品据为己有的想法,并且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像把物品偷偷卖掉或者自己使用等,这就是故意侵占他人财物。 如果只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对财物的占有状态出现问题,一般不能认定为侵占罪。例如,丙误拿了丁的相似物品,发现后及时归还,这就不属于侵占罪,因为丙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条文明确了侵占罪的构成及处罚,也从侧面反映出侵占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犯罪人对财物的处置方式、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等。如果犯罪人在取得财物后,积极寻找失主并归还,就很难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相反,如果犯罪人将财物挥霍、隐匿,拒不承认占有财物或者拒绝归还,那么就很可能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总之,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有准确把握这一点,才能正确区分侵占罪与其他类似行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