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怎样的?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下面来详细说说它主观方面的表现。 从法律角度来看,污染环境罪在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污染环境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希望结果发生是直接故意,比如某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明知道随意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会严重污染周边水源,却主动去实施排放行为,积极追求污染环境的结果,这就是直接故意。而放任结果发生则是间接故意,像一些工厂负责人知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排放可能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但为了保证生产进度,对废气是否达标排放不管不顾,任由其排放,这就是间接故意。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污染环境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疏忽大意的过失,例如企业管理人员由于疏忽,没有按照规定对环保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设备故障,污染物大量泄漏,污染了环境,而他们原本是应该预见到不检查维护设备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的。过于自信的过失,比如企业技术人员已经发现生产工艺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但自认为凭借现有的技术和经验能够避免污染结果的发生,结果还是发生了污染环境的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只要达到了法律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都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