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是怎样的?

我自己开了家小公司,最近经营状况不太好,面临破产的风险。我想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具体内容,比如在破产财产认定、追回等方面是怎么规定的,这些规定对我公司的破产处理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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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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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该规定是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 首先,对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有明确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通俗来讲,就是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这个时间点上,企业所拥有的所有资产,以及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企业新获得的财产,都属于债务人财产。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其次,关于撤销权的行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行为,管理人都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夕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相关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再者,对于取回权也有详细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这保障了财产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理。 此外,该规定还对抵销权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一规定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在多个方面对企业破产中债务人财产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对于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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