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是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规定。
首先,该规定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比如,在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基于合同关系而应获得但未获得的货物,这就属于债务人财产。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这一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内容,明确了哪些财产应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畴,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规定对债务人财产的收回做了详细说明。当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这是因为这些人员的行为损害了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例如,公司高管在企业经营困难时,不合理地给自己发放高额奖金,这就属于非正常收入,管理人有权依法追回。相关依据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有体现,而本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操作和判断标准。
再者,关于撤销权的行使也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一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像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行为。这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恶意转移 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对此有原则性规定,本规定对如何认定这些行为的可撤销性等进行了细化。
另外,对于取回权的问题也有涉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比如,企业借用他人的设备,在破产时,设备的所有权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取回。《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是这一规定的基础,本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取回权行使的程序和条件等。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企业破产过程中债务人财产相关的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更好地保障了企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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