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虽然已废止,但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部分内容的精神仍具有一定参考意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其中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简单来说,只要是在结婚后获得的财产,大多数情况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原则。 其次,对于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这是考虑到实际生活中夫妻分居的情况,为了公平合理地分割财产而作出的规定。 再者,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在结婚初期财产分割的争议。 另外,在分割财产时,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同时,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最后,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这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前提是约定必须合法。虽然这份意见已废止,但民法典等现行法律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也秉持着公平、合理、尊重当事人意愿等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参考上述类似的思路和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