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执行不作为的构成是怎样规定的?
我有个官司胜诉了,申请强制执行后却感觉法院执行人员没怎么行动。我想知道最高法对于执行不作为的构成是如何规定的,这样我就能判断执行人员是不是不作为,也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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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作为,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执行职责。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执行不作为相关问题,在一系列的规定中有详细阐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不作为的构成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消极履行职责。这就好比执行人员明明收到了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却不及时去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正常情况下,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去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如果执行人员无故拖延,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开展这些工作,就可能构成执行不作为。 其次是不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例如被执行人有一处房产,法院有权对其进行查封,限制其转让和处分。要是执行人员明明知道有这样的财产,却不采取相应的措施,任由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这也属于执行不作为。 再者是对执行异议不及时审查处理。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时,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定。如果执行人员对这些异议置之不理,不进行审查或者拖延审查,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同样构成执行不作为。 另外,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有义务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如果长期不与当事人沟通,当事人完全不知道执行工作进行到哪一步了,这也可能被认定为执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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