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定事由暂缓执行是否属于不作为?
我遇到一个执行案件,法院这边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就暂缓执行了。我不太明白这种情况,想知道法院在非法定事由下暂缓执行,这在法律上算不算是不作为呢?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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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判断非法定事由暂缓执行是否属于不作为,需要先明确不作为以及暂缓执行的相关概念。 不作为在法律上通常指的是负有某种积极行为义务的特定主体,在能够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却没有履行。也就是说,相关主体有做某事的责任,并且有能力去做,但就是没做。比如警察看到有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有能力制止却不制止,这就可能构成不作为。 暂缓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对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而“法定事由”就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暂缓执行的情况,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如果没有这些法定事由却暂缓执行,从理论上来说,有可能构成不作为。因为执行机关有按照法律规定推进执行程序的职责,如果没有合理的法定理由就暂缓执行,没有积极履行推进执行的义务。不过,实际判断是否构成不作为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是否存在一些特殊的客观情况,虽然不是法律明确列举的法定事由,但确实导致执行暂时无法进行。另外,如果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拖延、滥用职权等主观过错,那么认定为不作为的可能性就更大。一旦被认定为不作为,相关责任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上级机关反映、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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