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关于执行和解有哪些若干规定?

我在和别人的官司判决后进入执行阶段,听说可以执行和解,但不太清楚具体规定。我想了解最高院对于执行和解都有哪些规定,这些规定会对我和对方达成和解有什么影响,和解过程中要注意些什么,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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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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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和解进行了详细规范。 首先,明确了执行和解协议的定义和形式。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协商,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变更履行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内容的协议。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其次,规定了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根据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再者,对于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情况,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另外,规定还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担保、执行和解协议的审查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这些规定为执行和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保障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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