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有哪些若干意见?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案件,对立案和结案的流程不太清楚。想了解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和意见,这些意见会对我的案件有什么影响,具体在立案条件、结案标准等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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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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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文件,对立案结案有一系列明确的意见。 在立案方面,倡导立案登记制。简单来说,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并且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法院就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依据《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比如民事案件中,只要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就应该立案。 对于结案,有多种情形和标准。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如果案件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后,案件就可以结案;判决生效后,案件也会结案。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刑事案件也有相应的审理期限和结案条件,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判决生效等不同阶段都会涉及到结案情况。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高效运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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