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是如何解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诸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 首先,要明确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该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其次,涉及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从承租人的角度,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当第三人就租赁物主张权利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公示,解释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规定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再者,关于合同的解除。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解释明确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在不同情况下的解除权。例如,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关于违约责任。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该解释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在遇到相关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依据这些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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